11月21日至12月20日,廣州市法制辦就《廣州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征求公眾意見。其中,“個人不按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今後或最高罰200元”最受關註。
  加大懲處當然很有必要。但是,需要考慮的核心問題是,處罰本身的執法成本及可持續性。以廣州城管委目前的執法力量,如何能有效通過執法對個人形成威懾力?本次規定中把小區物管列為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那麼未來如何依靠毫無執法資格的物管去對市民進行監督?
  在本次立法前期征求意見中,廣州市城市廢棄物處理公眾咨詢監督委員會針對此問題也提出建議,對未進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個人和單位進行拍照取證,並提交給城管執法機關,然後把執法罰款獎勵給責任人。廣州法制辦的回覆稱“已考慮”,但行政處罰有專門的程序規定,這麼做“操作性不強”。
  在一個沒有公共生活、幾乎是陌生人的城市社區里,如何能保證那些在官方看來對垃圾分類重要性毫無感知的居民會循規蹈矩把垃圾分類了?可惜遺憾的是,洋洋灑灑超萬字的《規定》,官方信任及想依賴的仍然是傳統的組織,如單位、物管等,而不是居民自身或業委會。這樣幾乎可以斷言,未來這個規定要麼不是因為遭遇市民各種形式的抵制而被擱置,要麼就是因為執法成本過高而形同虛設。
  官方依然表現出他們對行政動員的偏愛,但奇怪的是,對於之前作為垃圾處理主管部門廣州城管委官員吐槽的推進垃圾分類存在的“行政內部機制不順、財政投入嚴重不足、環保體系運營不暢、法規不全、行政推動力不足以及宣傳軟化”等六大難題,《規定》未見有充分的檢討,特別是財政投入嚴重不足、行政推動力不足這兩個核心問題,沒見在機制上有任何的解決。這恰恰構成了廣州推進垃圾分類最大的瓶頸。
  而且,可以看到,垃圾分類繁瑣且漫長,垃圾焚燒不僅有立竿見影之效,還有實實在在的利益驅動。資料顯示,廣州市政府給垃圾焚燒發電的補貼是每燒1噸補貼140元,垃圾焚燒發電廠因此成為一塊肥肉,垃圾終端處理從特許經營變成了特權經營,其中的利益勾連疑雲至今也沒有真相。
  在這種情況下,如何能夠奢望行政有推進垃圾分類的動力。說實話,如果官方真心要推進垃圾分類,真心認為推進垃圾分類功在千秋的話,就沒有理由給垃圾焚燒動輒上百億元的巨額財政補貼,而垃圾分類財政投入嚴重不足。想象一下,若把給予焚燒的財政補貼轉給了垃圾分類,廣州市城管委官員所抱怨的財政投入嚴重不足問題自然就不復存在,有利益驅動,行政推動力不足問題更是迎刃而解,而市民也不會再懷疑官方是借分類之名行焚燒之實,不配合的問題也就同樣煙消雲散。這個意見,廣州市政府能聽得進去嗎?  (原標題:[短評]建議把垃圾焚燒的財政補貼轉給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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